绥化学院各类招生录取考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09-04-16 点击数: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纠风办、省教育厅关于招生考试精神,杜绝在招生录取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考试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和制约,维护国家招生录取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我院各类招生录取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我院各类招生录取考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2.招生监察工作应当有利于国家和省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我院的发展建设,有利于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招生监察工作要确保招生录取考试中不正之风得到遏制,重大徇私舞弊案件杜绝,各项政策规定得以落实,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职责

1.监督监察学院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招生录取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2.配合学院党委、行政对直接参与招生录取考试的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和秉公执法的培训教育。

3.监督检查招生录取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4.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5.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利用招生录取考试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其他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招生监察人员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有权对考生档案和录取资格等方面进行复查;督促检查招生部门在招生考试和录取中遗留问题的处理;认真研究探索与网上招生录取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制度和要求

1.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和考试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要进驻考试或录取现场,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3.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应参加学院召开的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4.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汇报。

5.实行回避制度。招生监察人员的子女、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报考本校,招生监察人员应主动回避当年招生监察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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